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芦蜜,柏建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04民初46672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柏建华:本院受理原告芦蜜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4667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不准原告芦蜜与被告柏建华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