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毫西,洪银容, 广东客天下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粤1402民初197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毫西、洪银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与被告杨毫西、洪银容、广东客天下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一、依法变更(2021)粤140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判项及判决书中有关财产保全费负担的内容,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主张的全部律师费及改判财产保全费4143.55元由被上诉人杨毫西、洪银容承担。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杨毫西、洪银容承担。因你们现住址不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未提出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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