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毫西,洪银容, 广东客天下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粤1402民初197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毫西、洪银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与被告杨毫西、洪银容、广东客天下旅游产业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一、依法变更(2021)粤140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判项及判决书中有关财产保全费负担的内容,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主张的全部律师费及改判财产保全费4143.55元由被上诉人杨毫西、洪银容承担。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杨毫西、洪银容承担。因你们现住址不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未提出答辩,本院即依法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