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祥彪,李显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粤0391民初129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显顺:关于本院受理原告丁祥彪与被告李显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91民初129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显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祥彪欠款本金190487.6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14日按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显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祥彪欠款本金414.2万元及利息(2016年12月5日前利率96781.23元,2018年12月5日后以414.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显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祥彪欠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8日按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李显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告费300元:五、驳回原告丁祥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祥彪负担30000元,由被告李显顺负担39085元。被告李显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