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博,郝建国,马勇生, 深圳市金时纶轻纺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粤0391民初8958号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博、马勇生、深圳市金时纶轻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好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博、郝建国、马勇生、深圳市金时纶轻纺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895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时纶轻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好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工程款人民币583,26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8元;二、被告深圳市金时纶轻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好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工程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83,2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从2015年4月2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好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83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时纶轻纺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好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83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被告深圳市金时纶轻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8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人民币700元及后续支出的公告费由被告深圳市金时纶轻纺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马勇生、深圳市金时纶轻纺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张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马勇生、深圳市金时纶轻纺有限公司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被告张博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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