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成都市旺泉土地股份合作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四川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川0113民初1043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中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3民初1043号成都市旺泉土地股份合作社与被告你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补充协议》;2、被告一将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五泉村11、12组的253.25亩土地返还给原告;3、被告一支付原告土地租金63644.15元(从2021年10月1日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后的土地租金按699.38元/天计算至解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补充协议》之日止;4、被告一支付原告公共基础设施租赁及协调费用12627.8元(从2021年10月1日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后的公共基础设施租赁及协调费用按138.76元/天计算至解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补充协议》之日止;5、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租金总额为基数,按每日0.5千分之计算至解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补充协议》之日止;6、被告二在保险范围内对被告一欠付的土地租金承担付款责任;7、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二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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