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苇,杨琪,李宗明, 成都市温江钟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5)温江民初字第43号,(2018)川0115执1557号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成都市温江钟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江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你公司、李苇、杨琪、李宗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案号(2018)川0115执1557号】。因你们未履行判决义务,现本院依法对你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大道东段139号房屋;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大道西段111号1栋4层3号、1栋1层16号、1栋1层22号、1栋1层23号、1栋1层24号商铺进行司法评估。上述房屋本院依法委托北京仁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742.42万元。因多次送达你均未领取评估报告。现本院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自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异议的,视为你方同意上述评估结果。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屋公开拍卖,若第一次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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