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伟强,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12060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伟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伟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2021)浙0782民初12060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郭伟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21782935、252566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二、判令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被告郭伟强的帮助行为,删除、断开侵权链接;三、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含合理费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叶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滇敏、金玲玲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13日下午14时在本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和三十日。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