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亨德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辽宁亨德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将zs.21food.cn涉及以原告专有的“亨德士”品牌商标非法设置为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网站链接并在《法制日报》上对其恶意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且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支付2万元合理维权费用开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5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