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佳木斯金兴米业有限公司 ,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新城区自力粮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佳木斯金兴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诉西安市新城区自力粮行、佳木斯金兴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15日(自答辩期满之日计算)。并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知识产权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