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顾小军,顾建华, 常州华之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苏0404民初195号 |
案由 |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顾小军、顾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华之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小军、顾建华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404民初195号应诉通知书、告当事人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监督卡、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