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海宾,罗国锋,谢时信, 江西荣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时信:本院受理原告许海宾与被告江西荣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罗国锋、谢时信(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9****2410)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