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宏胜, 常州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404民初558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宏胜: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宏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张宏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04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