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双年,李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苏0381民初211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静:本院受理(2022)苏0381民初2112号原告王双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