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海红,朱昊,朱岩,张杰,高新岭,张会昭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杰、高新岭、张会昭:本院受理原告丁海红、朱昊、朱岩与被告张杰、高新岭、张会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苏省灌云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