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泰兴市大愚建筑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萧光家具有限公司 ,潍坊精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泰兴市华东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 ,靖江市苏轮机械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82民初996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萧光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精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萧光家具有限公司、泰兴市华东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泰兴市大愚建筑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靖江市苏轮机械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582民初9966号民事判决书: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票据款199811.88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2元、保全费1521元、公告费1040元,合计4713元,由原告潍坊精诚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4元,由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萧光家具有限公司、泰兴市华东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泰兴市大愚建筑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靖江市苏轮机械厂负担470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