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仁勇,张庭庭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324民初6426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内容
张庭庭:原告刘仁勇与被告张庭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24民初6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张庭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仁勇货款875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庭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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