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尚荣,王宁,程园,潘东雷,李志涛,牛海霞,孙国生,武兰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82民初859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宁(13303019某某某某086750)、程园(37240119某某某某072232、潘东雷(13303019某某某某300733):本院受理马尚荣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正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2民初8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宁、李志涛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尚荣货款4862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86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牛海霞、程园、潘东雷、孙国生、武兰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牛海霞、程园、潘东雷、孙国生、武兰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宁、李志涛追偿;三、驳回马尚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王宁、李志涛负担,牛海霞、程园、潘东雷、孙国生、武兰香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