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小平,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浙1021民初44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小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相关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21民初44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899.93元,利息173.37元、罚息1010.80元(利息、罚息自2019年1月19日起暂算至2022年1月12日),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判令被告周小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叶宝英独任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2年4月28日,本院定于2022年4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