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朝辉,梁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刚:本院受理原告刘朝辉与被告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梁刚立即归还原告刘朝辉借款67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6日起,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3日起,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均按月息1%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为止);被告梁刚赔偿原告刘朝辉为实现债权的损失6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