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钱桂勇,项兴五, 嘉兴市锋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项兴五(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嘉兴市锋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钱桂勇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次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2022年5月20日上午9:00在平湖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