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增安,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增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吴增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