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海峰,吴建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1民初661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建富:原告张海峰与吴建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1民初6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建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海峰货款338000元;二、被告吴建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海峰实现债权费用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0元,由被告吴建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建富负担(公告费由原告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