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成军, 苏州易鲜达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成军: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州易鲜达食品有限公司与李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