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林国华, 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吴江明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兆魏石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509民初1690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国华:本院受理本院决定受理原告上海兆魏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明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江市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09民初1690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