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惠明,包佩弘, 常熟市沙家浜镇常兴建材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581民初1446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惠明、包佩弘:本院受理的常熟市沙家浜镇常兴建材经营部与丁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581民初14460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虞山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