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语晴,毛燕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582民初14908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毛燕华:本院受理原告刘语晴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82民初14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刘语晴人民币41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