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语晴,毛燕华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582民初14908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内容
毛燕华:本院受理原告刘语晴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82民初14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刘语晴人民币41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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