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志洪,朱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3民初709号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斌: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3民初709号原告肖志洪与被告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你向原告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及律师费117496元及利息4346.31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