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向昭翠, 成都武侯向蜜鸟寿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3170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武侯向蜜鸟寿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31702号原告向昭翠诉被告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违约金5%计3000元,每日0.1‰计算至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期间的差旅费(含车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