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强,王开华,沙龙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川0107民初193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开华:本院受理的(2022)川0107民初1933号原告李强诉你、沙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投资款420万元;3.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保证金600万元;4.被告你对上述第2、3项诉讼请求承担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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