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欧阳行行,张良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06民初324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良:本院受理原告欧阳行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转让款8000元、违约金29291.13元以及律师费6500元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106民初324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