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代王正琳,张洪瑞,王正琳,王刚强,王正译,邓国秀,谢曦,王其祥,第三人-,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蒲阳支行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川0181民初655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内容
张洪瑞:本院受理的(2022)川0181民初655号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正琳、王刚强、王正译、邓国秀、谢曦、王其祥与你,第三人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蒲阳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王正琳偿还原告代王正琳向第三人支付的代偿金额5234877.19元及利息,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23487.72元及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被告王刚强、王正译、张洪瑞、谢曦、邓国秀、王其祥对前述诉讼请求产生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王正琳名下位于都江堰市灌口镇百花村五组的土地使用权、王刚强名下位于西峡县白羽街道农商市场E区3号楼1-2层0101号、0102号房屋以及王正译名下位于都江堰市灌口镇百花村五组30号1栋1单元1-3层房屋、都江堰市灌口镇蒲阳路335号附6号1栋1单元2楼3号房屋的拍卖或变现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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