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代王正琳,张洪瑞,王正琳,王刚强,王正译,邓国秀,谢曦,王其祥,第三人-, 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蒲阳支行 ,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81民初65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洪瑞:本院受理的(2022)川0181民初655号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正琳、王刚强、王正译、邓国秀、谢曦、王其祥与你,第三人都江堰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蒲阳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王正琳偿还原告代王正琳向第三人支付的代偿金额5234877.19元及利息,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23487.72元及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被告王刚强、王正译、张洪瑞、谢曦、邓国秀、王其祥对前述诉讼请求产生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王正琳名下位于都江堰市灌口镇百花村五组的土地使用权、王刚强名下位于西峡县白羽街道农商市场E区3号楼1-2层0101号、0102号房屋以及王正译名下位于都江堰市灌口镇百花村五组30号1栋1单元1-3层房屋、都江堰市灌口镇蒲阳路335号附6号1栋1单元2楼3号房屋的拍卖或变现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