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康,甘敏,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川0193民初47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康、甘敏:本院受理的(2022)川0193民初47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2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截至2021年12月1日,尚欠借款利息57556.52元、罚息1836.9元及复利1742.02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罚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与罚息之和为基数,罚息、复利均以罚息利率11.75625%为标准计算);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5584元;3.原告对被告张康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中和大道二段69号1栋2单元8层804号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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