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国强,王佳健,费俊洁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4民初2017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佳健、费俊洁: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4民初20177号原告徐国强与被告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