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3民初68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莉: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3民初6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一次性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71746.92元及利息、罚息、复息8528.37元(暂计至2022年1月5日止,自2022年1月6日起的罚息、复息以本金171746.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275%计算罚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支付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8.2275%计算复利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原告实现该笔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凤凰西七路31号3栋1单元18层1804号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