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剑,陈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2民初98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钢: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2民初988号原告刘剑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你立即返还刘剑借款6500元;2.被告你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损失以6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5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