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剑,陈钢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川0112民初98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钢: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2民初988号原告刘剑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你立即返还刘剑借款6500元;2.被告你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损失以6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5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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