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贵武,易长春,万华容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3328民初7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易长春、万华容:本院受理的(2021)川3328民初75号原告杨贵武与被告易长春、万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易长春、万华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杨贵武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人民币;被告易长春、万华容向原告杨贵武共同承担逾期还款造成的损失(以28万元人民币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19年9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4.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杨贵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杨贵武负担762.50元,被告易长春、万华容负担5337.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易长春、万华容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