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屠春夫,周忠,韩兰珍,陈林勇,程彬杰,袁一峰,杭州方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浙江安居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培蒂曼克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浙0727民初112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1号楼2402室,法定代表人李应杰);杭州方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234号649室,法定代表人陈林勇);韩兰珍(女,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张家村社区289号);陈林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张家村社区289号);程彬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上海市徐汇区东安一村108号505室);杭州培蒂曼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华龙商务大厦502、504室,法定代表人谢啸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居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云墨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屠春夫、周忠、杭州方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兰珍、陈林勇、程彬杰、袁一峰、杭州培蒂曼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袁一峰于2022年2月22日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袁一峰诉请:1、撤销(2021)浙0727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的第六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