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建华, 浙江黄金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黄金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7号一层): 本院受理原告魏建华诉被告浙江黄金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前往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杭州铭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为49.2万元,占股2.46%);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