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晏海生,黄健,梁仁庆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健、梁仁庆:原告晏海生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住所地不明,本院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栖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