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一,黄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健: 本院受理原告杨一与你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简转普裁定书、民事案件程序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