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程连连,第三人-唐样,赵丹丹, 无锡连星丽空美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解散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样:本院受理的原告程连连与被告无锡连星丽空美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唐样、赵丹丹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现指定你为无锡连星丽空美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同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无锡市民和路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