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管理人,童新惠,俞英凤,黄畅男,盛月华,殷夫棣, 金华市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702民初5397号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童新惠、俞英凤、黄畅男、盛月华: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童新惠、俞英凤、黄畅男、盛月华、殷夫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童新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金华市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损失1991371.38元,并归入金华市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二、驳回原告金华市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22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童新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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