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管理人,童新惠,俞英凤,黄畅男,盛月华,殷夫棣, 金华市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5397号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童新惠、俞英凤、黄畅男、盛月华: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童新惠、俞英凤、黄畅男、盛月华、殷夫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童新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金华市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损失1991371.38元,并归入金华市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二、驳回原告金华市五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22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童新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