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登玉,倪正东,张威,张鹏,黄子江,刘靖,谭鑫,邓瑞波, 雅安市佳盛商贸有限公司 ,雅安市义正乃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1803民初39598号,(2016)1803执657号,(2015)名山民初字第95 |
案由 |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雅安市义正乃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邓瑞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1803民初39598号雅安市佳盛商贸有限公司诉黄登玉、倪正东、张威、张鹏、雅安市义正乃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子江、刘靖、谭鑫、邓瑞波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1803民初39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追加黄登玉、倪正东、张威、张鹏为本院(2016)1803执65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分别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本院(2015)名山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向雅安市佳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