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杰,付吉龙,李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花山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苏0282民初11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付吉龙、李云:本院已受理(2022)苏0282民初117号魏杰诉你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花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交通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