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邱学前,万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1421民初6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万伟:本院受理的(2022)川1421民初63号原告邱学前诉被告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000元(2021年4月份至2021年7月份)直至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提示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钟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