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蔡卫星申请的公示催告,要求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0400051/23237732、30400051/23237733、汇票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均为无锡阳山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均为无锡润阳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均为2021年10月11日、汇票到期日均为2022年4月11日、付款行均为华夏银行无锡分行惠山支行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宣告无效,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上述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