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重义,党王平,王建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527民初250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党王平:本院受理原告赵重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527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党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重义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2年8月15日至清结之日利息(按年利率12%计息);二、被告王建民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重义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党王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