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贺龙, 陕西大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汇通恒丰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贺龙、陕西大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西汇通恒丰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请变更申请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层5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