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新龙,西安分公司,第三人-,江苏中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新龙与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