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郅康,蒋正宇,牛海涛,刘兵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正宇、牛海涛:本院受理原告郅康与被告蒋正宇、牛海涛、刘兵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